为牛玉牛上诉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岚县城乡环卫和市政服务中心工伤
保险资格认定一案的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西晋泰(岚县)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牛玉牛的委托,指派我参加其与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岚县城乡环卫和市政服务中心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的二审诉讼活动。通过庭前工作,今天又听取了二审询问调查的内容,代理人认为,本案的事实已基本查清,为履行代理职责,我将根据事实和法律,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在定案时参考。
一、本案是否超过工伤认定时效?
通过庭审表面:2017年8月25日,发生了已故职工牛三牛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无责交通事故后,上诉方在同年10月份的一天,由上诉人及其女即本案证人牛白英去被上诉人在岚县政务大厅被上诉人在该大厅设立的工伤认定点办理工伤认定,按照被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的陈诉,上诉方期初说是在上述时间内前往咨询,被其以死者已经超过60周岁不予受理,尽管其说给过一次性告知书,但没有回执留存。事实上一次性告知书的前提是能够受理时,需准备什么材料,故应该认定其没有給上诉方一次性告知书。在后来被上诉人又说去的时间不具体,关于这点我们从其答复中可推断出在一年时效内,否则,被上诉人会以超过工伤认定时效及超过60周岁不能认定回复。另外,根据被上诉人在一审陈诉,其工作流程对于不予受理的不給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对于应当受理的无需另外写申请,而是在其提供的格式表格内填写(我方已经提供了申请)。本次不予受理通知是因为在我方出具了(2021)晋11民终字2526号判决内容,上诉人的请求需通过行政诉讼后才出具的。
本案的特殊性还表现在,上诉方工伤认定申请被拒绝后,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启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程序,有关工伤认定同样以前述理由被拒绝。为此上诉人便以此向岚县信访局信访,答复是诉求需通过人民法院诉讼来解决。在此前提下,上诉人先后不间断以第三人、相对方、保险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包括侵权、劳动关系(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直到(2021)晋11民终字2526号判决内容确定上诉人的主张需通过行政诉讼后又启动了本案。需要说明的是,在二审诉讼中,被上诉人及第三人仍然认为劳动关系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故不能苛求作为一个文盲、身体残疾的农民工。因此虽然再次申请的时间超过一年,但符合
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这与上诉人在起诉状所列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秘函【39】号)复函,《工伤保险条例》17条、《工伤认定办法》第4条精神一致。因此本案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期限,一审以此驳回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错误。
二、本案的死者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前所述,在工伤认定时效没有超过的前提下,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他字第13号《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以上是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望能引起法庭的高度重视,并在定案时给予充分考虑。
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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